虎尾合同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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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郡役所為虎尾郡的行政及警察機關,相當今天的縣政府。具有歷史文化意義,足為時代之表徵。

三處皆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公安里森林路,三棟建築雖相近卻有不同的風格,郡役所有著宏偉的外觀,代表著政府嚴肅的氣息;官邸有著悠閒浪漫的氣氛,不論內觀或外觀都十分令人嚮往;而合同廳舍則較為傳統的混凝土構造,沒有華麗的外觀,卻有著民俗情感的味道。

虎尾合同廳舍外觀
虎尾合同廳舍內部
名稱
現名:虎尾消防隊舊辦公室
昔名:虎尾合同廳舍
地址或位置

雲林縣虎尾鎮公安里林森路一段491號

種類
歷史建築
定著土地

地號:虎尾鎮仁愛段 5號

面積:579.3 ㎡
所有權屬
虎尾鎮公所(公有)
所有人

虎尾鎮公所電話

0912-314238

管理人或使用人

虎尾鎮公所電話

0912-314238

登錄理由與法令依據
日治時期之虎尾合同廳舍原為當時虎尾郡役所直轄派出所及消防組合署辦公的建築物,具歷史意義及建築藝術價值,可為歷史建築再利用之示範,建議列為歷史建築保存。

歷史

沿革

創建年代

創建:日治時期昭和5年(西元1931年)

建物興修記錄係為日治時期消防單位觀測轄區失火位置與完成通報之緊急救災建築物,與建於昭和五年(西元一九三0年),建築形式與台南州一九三九年完成之消防隊有異曲同工之妙。建物四層樓高之瞭望塔式閣樓,曾是虎尾最高的建築地標。光復後作為虎尾消防隊,自遷建至行政中心後,目前消防隊仍有部份車輛及人員留駐於此。本建物已登錄為歷史建築,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完成修復。
相關歷史敘述

日治時期昭和5年(西元1931年),日治時期之虎尾合同廳舍原為當時虎尾郡役所直轄派出所及消防組合署辦公的建築物,具歷史意義及建築藝術價值。

建築

特徵

 

建築面積
381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1,524平方公尺
現狀該建物於光復後曾作為虎尾消防隊辦公廳舍、捐血中心及戲院等用途,今已改為義勇消防隊與記者協會辦公室。
空間格局虎尾合同廳舍為日治時期現代式樣四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中央有一高塔頂部設有瞭望台,為當時虎尾街最高之建築物,正立面與側立面設有幾個圓窗,洗石子立面帶有古典裝飾線角。
構造方式

材料:鋼筋混凝土、洗石子

構造:日治時期現代式樣四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外觀特徵
  1. 樓靠東側空間原為虎尾派出所,因此面對入口處有一RC表面洗石子造之值星桌,整體空間以垂直之柱列及牆體劃分為沿街面的接待及臨防火巷的辦公兩區,動與靜公與私的對應非常合理。辦公區則另外以實牆隔為主管辦公及一般職員辦公兩部分。一樓西側之空間原為虎尾消防隊,至今仍為相同機能。空間分成三份,包括中間的主入口及接待區、右側的消防車庫以及左側的值班人員休息室,另有一小間服務性空間。
  2. 二樓則以中間的梯廳將空間一分為二,梯廳東側原為公會堂,為一開放性空間,有較高的樓高以及較為細緻的室內裝修。南側並有戶外逃生梯之留設,安全考量頗為周到。本空間戰後曾作為軍公教福利中心。梯廳右側空間則一直作為消防人員之寢室,地面並有一圓洞作為隊員緊急出勤下至一樓之用,牆上並嵌有一鐵製保險櫃做工頗為細緻。
  3. 廳南側有一間側所,提供集會堂及消防人員使用;梯廳北側則為通至塔頂之樓梯,樓梯選材平實但做工精細,加上空間高挑實為本棟建築最為戲劇性之空間。攀至塔頂可遠眺,為昔日觀察市區火災之處。
室內特徵
虎尾合同廳舍為日治時期現代式樣四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中央有一高塔頂部設有瞭望台,為當時虎尾街最高之建築物,正立面與側立面設有幾個圓窗,洗石子立面帶有古典裝飾線角。
其他

建議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撥款輔助擬定,規劃為「雲林縣虎尾鎮地區藝文展示空間」,使其再現歷史風貌與價值。

土地

使用

現況

使用分區(類別)

虎尾鎮都市計畫使用之機關用地

附近景觀

合同廳舍為舊日消防單位觀測鎮上火災位置與完成正確通報,為緊急救災系統中之重要觀點。其建築形式與台南州1939年完成之消防隊建築有異曲同工之妙。左側之土地銀行、斜對角之郵局為鎮上民眾辦理郵務及商業金融行為之重要據點。位於郡役所右側約二街廓位置為主祀池府王爺之德興宮,為虎尾地區鎮民之主要信仰中心之一,每年農曆6月18日池府王爺誕辰日,是一年一度之重要節慶。廟前廣場與中正路一氣連成為虎尾鎮上另一重要商圈。

位於郡役所後側之水源路往北方向之自來水廠與附近虎尾公園連成一區之虎尾鎮體育場、虎尾衛生所、虎尾圖書館、虎尾農工校園為重要之公共建築,為虎尾鎮民平日休閒之重要去處。另位於明正路西側之雲林地方法院為一重要之歷史性公共建築,為雲林縣一地標性建築。

目前空間部分作為義勇消防隊辦公室使用,另一部分為記者後援會暫用,其他大部分空間均閒置中。現已由文化局委外進行修護調查研究工作。

使用狀況

該建物於光復後曾作為虎尾消防隊辦公廳舍、捐血中心及戲院等用途,今已改為義勇消防隊與記者協會辦公室。

公告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

應予重點維護事項
  1. 修護工作以維持原貌為主,後期添加之非結構物應盡量去除。
  2. 應有適當之再利用計畫,以延長其壽命,增加其價值。
  3. 應考慮建築結構安全性及公共使用之各項建築法規。
其他事項
建議保存,並定時做維護整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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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 週五, 19 六月 2009 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