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員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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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員招募暨文化性資產守護連絡站運作須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40408文中二字第0942051472號函公告訂定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厚植社群的文化公民意識建構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作為文化性資產通報系統的基本骨幹,建立文化性資產永續經營的承載機制,特訂定本須知作為招募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員及設置文資網連絡站之依據。

二、文化性資產守護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包括:

(一)對家鄉義務性服務工作具有熱忱者。

(二)有興趣參與文化性資產事務者。

(三)具備基本溝通能力者。

(四)喜歡經常在生活範圍區域到處走動、尋訪、觀察、紀錄者。

(五)願意與他人一起學習討論者。 為因應各地方的民風特性,各文化局得在前項基本條件基礎上就地方需要增列之。

三、守護員之招募工作由各文化局主動辦理,或由各文化局委託非營利法人團體、組織辦理。

四、守護員身份得為個人或團體。

五、各文化局對於守護員之招募,得邀請單位內外公正人士組成甄選小組辦理,所招募之守護員名單應造冊函報文建會備查。

六、文建會應結合各級政府或民間組織資源,並訂補助辦法、研擬相關配套機制獎勵表現優異之守護員,維持守護員參與家鄉守護工作之意願與動力。

七、為辦理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相關業務、健全文化性資產守護通報機制,各文化局應成立文化性資產守護連絡站,作為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業務處理、守護員交流、民間社團或民眾聯絡、守護員訊息通報之連絡窗口。

八、各連絡站站務行政工作包括守護員甄選之相關文宣與資料處理;守護網計畫相關活動之諮詢服務、守護員之聯繫、守護員所提通報資料之彙整陳報、文化性資產緊急事件之受理與初級處理、蒐集文化性資產相關資料暨新聞剪輯、連絡站文化性資產之各項統計等。

九、為文化性資產守護網連絡站之運作所需,連絡站站務長由主辦文化性資產守護網業務之單位主管擔任站務長,負責連絡站之組織運作管理、對外發言。站務長得提請所屬機關首長應用現有志工人力,協助行政或庶務性工作;連絡站志工管理由主辦業務之主管負責,並應定期向所屬首長陳報業務執行情形。

十、各連絡站運作所需相關經費由各文化局一年度需求提列計畫向文建會申請補助。

十一、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守護員基本行動準則

 

守護員重要的基本工作之一在於協助發現、辨識與通報文化資產的存在與消長情形。每個關心家鄉文化資產的人都可以在閒暇之餘加入這樣的行列!

但文化資產是需要具備大家日常生活脈絡中普遍的共同意識、集體記憶、共同情感的累積與集體認同,因此只有您個人認為您發現的「它」是文化資產是不夠的,還需要守護員誘發家鄉或社區的居民共同參與,建立地方光榮感,才不致於臨時遇到政府或私人權益的發展建設時,又產生兩造衝突的場面。

當發現文化資產時的行動基本準則如下:

最近更新 ( 週三, 10 六月 2009 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