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古蹟簡介: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不同有三種類別。根據文化建設委員會94.2.5頒訂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人類為生活所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至於對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一、國定二、直轄市定 三、縣﹝市﹞定等三類。另外當新文化資產保存法實行後,原本的一、二級古蹟列為「國定古蹟」,原三級古蹟改成「縣定古蹟」。古蹟之分級並無重要性等級的差別在,凡是古蹟都應一視同仁的受到保護、珍惜。
古蹟具有以下特徵: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與潛力者、6.具其他古蹟價值者。另直轄市、縣(市)定古蹟可以主管機關依據地方特色補充之。
雲林縣目前法定古蹟有10處,分別是北港的自來水廠、林內濁水發電廠、二崙分駐所、北港朝天宮…..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