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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現名:雲林縣永光派出所宿舍 | |||
地址或位置 | 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光昌路51號 (永光派出所旁)。 | |||
種類 | 建築物類 | |||
定著土地 | 地號:古坑鄉崁頭厝段 342-2 號 | 面積:50㎡ | ||
所有權屬 | 中華民國(公有) | |||
所有人 | 土地:中華民國 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 05-5323295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73號 | |||
建物: 雲林縣政府 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05)5322218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 ||||
管理人或使用人 |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劉政潔 05-5970544,5821354 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光昌路58號 | |||
登錄理由與法令依據 | 理由: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 (於雲林縣97年3月份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通過。) 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 | |||
歷史 沿革 | 創建年代 | 創建:日治時期昭和(西元1932年) | ||
相關歷史敘述 | 永光派出所所在之永光村,昔稱「崁頭厝」。因為昔日的小山丘、小山坡地均稱為崁,如崁頂、崁腳、崁頭等等。而崁頭厝為於小山丘之上,故稱之崁頭厝,臺灣光復後改為永光村。轄內有:永光(舊名崁頭厝)、崁頂仔山(種鳳梨聞名)、劍湖山、芋仔寮、大湖口、光山(舊名下寮埔仔)、等六部落。 「崁頭厝」,開發甚早,由台灣史:「明鄭北路之拓殖…崁頭厝庄頭庄…為漳州移民陳石龍等拓佃開墾。崁腳庄…鄭氏屯弁薛姓所墾均在雲林縣古坑鄉。」之記載得知
到了日據前期,斗六支廳所管轄細分為菜公、斗六、崁頭厝三區,隸屬於嘉義廳;日據後期(1920~1926),崁頭厝劃歸斗六郡古坑庄的管轄區,隸屬於台南州。當時古坑全庄分為二十五保,保設保正(類今之村長)一人,保下劃分為甲,置甲長(類今之鄰長)一人,義務協助政令宣導。同時分設古坑、溪邊厝(東和)、崁頭厝、大湖底、樟湖、草嶺等警察官吏派出所六所,負責維持轄內治安。 此外,原應設在古坑(當時住戶近千,且位於庄之中心)的庄役場(今之鄉公所),因古坑地區自日人來台後,抗日事件不斷,故庄役場改設在崁頭厝,首任庄長由崁頭厝望族吳義陣先生擔任。直到昭和3年(1928年)崁頭厝望族吳桂春先生奉派為古坑庄第三任庄長,才說服崁頭厝的民眾,選擇庵古坑358番地(今鄉公所現址),興建古坑庄役場辦公廳。 永光派出所成立於昭和1年(1926年)2月2日,時稱為雲林辦務所崁頭厝警察官吏派出所。 台灣光復後定名為斗六區警察所崁頭厝派出所,隸屬台南縣並置聯巡區,設巡佐一名,轄古坑鄉管華山、漳湖、草嶺、古坑、東和、崁頭厝六個派出所。各派出所,設有壯丁團,壯丁團是由地方青年被指派登任,任務是幫助治安、防火,就如同現在的義警或消防隊。 民國39年11月,行政區域縮小,雲林縣警察局成立,改隸屬斗南分局,翌年以崁頭厝名稱不雅,更稱為永光派出所,同時分二聯巡區,一為古坑聯巡區分轄東和、古坑;另為永光聯巡區,分轄華山、樟湖、草嶺、永光所。 | |||
建築 特徵
| 主體座向 | 座西朝東 | ||
| 建築面積 | 50㎡ | |||
現狀 | 外觀磚塊、樑柱木材、屋頂還完好,門窗、玻璃部分毀損 | |||
構造方式 | 材料:日式木造平房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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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觀特徵 | 外觀磚塊、樑柱木材還完好,後院一棵龍眼樹加以保存 | |||
| 室內特徵 | 建築空間狹小(約26坪),採開放式平面空間,將生活起居融為一體,各單元空間僅以格屏分界,私密性小,空間層次少,而有將其空間機能轉化使用的情形發生。 | |||
其他 | 現在屋頂良好,但是外圍牆體逐漸敗壞。 | |||
土地 使用 現況 | 使用分區(類別) | 非都市地區:鄉村區 編定使用類別:乙種建築 | ||
附近景觀 | 華山、劍湖山世界 | |||
使用狀況 | 無人使用,目前作為古坑鄉永光派出所之倉庫 | |||
公告日期及文號 |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府文資字0972400488號 | |||
| 應予重點維護事項 | 應盡快維修,以避免日後有更多的毀損,促使地方使用。 | |||
資料來源:雲林縣文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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